《奥地利刑法典》第12条规定了直接正犯、唆使正犯与协助正犯三种正犯形式并要求都以(单一的)正犯论处,教义学称之为功能性的单一正犯。在不法和罪责的判断上,通说主张对于三种正犯形式原则上遵循从刑法第13条导出的自治答责性原则对各个正犯分别进行评价。但由于奥地利法秩序中不存在德国法上的间接正犯类型,在毒汤案中对于没有罪责的最后行为者以及幕后者的正犯形式认定上存在争议。此外,通说在例外情况下如涉及唆使未遂、协助未遂与特殊义务犯的唆使协助等,适用所谓的个别的从属性对正犯的可罚性范围以及量刑幅度予以限定。最后,从刑法的一般预防机能出发,单一正犯模式有利于保障公民对于可罚行为的预见可能性,另外,因为遵循自治答责原则,因此并不具有导向行为人刑法的危险,且由于个别从属性的例外承认,也不会导致过度的可罚性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