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从既有民事规范中涤除杂乱, 提炼出体现民事
法律关系特质的规范, 以科学立法的要求实现了民事规范的体系化。 在侵权
责任编中, 立法者针对四个方面的关系做出了体系化处理: 在基本价值方
面, 处理自由与救济的关系, 立法者以行为自由为底线, 减少了对救济性规
则的过度依赖; 在责任结构方面, 处理稳固与扩张的关系, 立法者维护了侵
权构成的基本体系, 同时为应对社会需求的发展提供了可行且有限的扩张路
径; 在类型边界方面, 处理 《 民法典》 与单行法的关系, 立法者以整合等
方式促进了法典规范的一般性及私法性; 在条款设置方面, 处理体系与实用
的关系, 立法者在语言表述、 规范内容等方面做出了修正。 《民法典》 出台
后的规则发展也应当遵循上述四个方面的体系化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