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了书面形式拟制规范,将特定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借助拟制技术将数据电文嵌入民法体系以回应信息时代的需求,消解该规范对民法概念、规则和体系的冲击。《民法典》规定了诸多书面形式强制规范,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这些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书面形式拟制规范对前者的适用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书面形式强制规范具有证据方法品格和构成要件品格。书面形式拟制规范适用于书面形式强制规范调整案型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适用、参照适用、解释适用与类推适用,前者并不是无差别适用于后者,而是要根据后者的性质,辅之书面形式民法功能等综合认定。根据广义体系解释方法,《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和继承编的书面形式强制规范调整案型有适用书面形式拟制规范的空间,应优先在《民法典》内部完成找法、用法作业,以更好释放《民法典》的体系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