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民集体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设立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
有权的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本质特别性, 由此决定了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法人在设立的成员基础和财产基础、 功能作用、 治理机制、 分配
原则等具体制度方面的特别性。 农民集体的本质特别性和具体特别性是贯彻
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根本价值指引, 是科学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
别法人制度的保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草案) 》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定义、 法律地位、 组织原则、 职能职责等总则规定, 以及成员, 登记、
合并与分立, 组织机构,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具体制度, 都体现了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的贯彻, 但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作
为立法的根本的价值指引、 构建科学的制度规范而言, 草案的规定还存在诸
多不足。 例如, 草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 集体成员资格确认, 村
民小组、 村、 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等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就需要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