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假货治理研究:基于多维博弈视角
吉富星 张玲
摘要:随着经济、技术发展,隐蔽性更强、合作更紧密的"链条式制假"导致假货危害越来越大,治理越来越难。本文基于多维博弈视角分析表明,相关主体的"风险—收益"权衡与行为扭曲以及监管的"洼地"、"套利"效应,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故而,应立足全局、全链条,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协力、社会参与、技术赋能"的共同治理生态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逐步消除假货供需的生存土壤。尤其应进一步提高制售假的违法成本、追究知假买假者的差别化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同时,更注重统筹协调与平台自治功能。
关键词:
假货;博弈;选择;共同治理;
A Research on Fake Goods Governance in the New Situation: Based on the Multidimensional Game Perspective
Ji Fuxing Zhang Ling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echnology, “chain counterfeiting”, which is more concealed and involves more close cooperation than counterfeiting in the past, leads to increasingly great harm of fake goods and increasingly difficult governance.Based on multidimensional game analysis, this paper shows that relevant entities' “risk-return” tradeoff and behavioral distortion as well as regulatory “trap” and “arbitrage” effects have made adverse selection more widespread and moral hazards more serious.Therefore, a “government-led, enterprise-assisted, society-participated, and technology-empowered' multi-governance ecological system should be formed based on the the overall situation and the whole chain.The system shoul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gradually remove the living soil for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fake goods.In particular, the illegal cost of counterfeiters should be further increased, and the differentiated economic or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ose who know certain goods are fake but still buy them should be held accountable.Meanwhile, overal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as well as E-commerce platform autonomy should be strengthened.
Keyword:
fake goods; game; choice; joint governance;
长期以来,假货屡禁不止、危害甚广,成为社会一大“顽疾”。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假货出现了新的特点与乱象,成因更为复杂、治理难度更大。当前,我国正面临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时代关口,应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行为,不仅是维护国际经贸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更是我国创新发展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需要。
一、新形势下我国假货乱象特点
(一) 假货问题持续高发, 打假任务艰巨
从2015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的“清风”行动,严厉打击进出口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 2018年全国海关扣留进出境侵权货物4.45万批次,涉及侵权货物2294万件,价值2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一年增长132.1%、下降43.4%、增长11.1%。其中,查扣涉嫌侵犯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385批,涉及侵权嫌疑货物309万件。1当前,知识产权及假货问题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争端频发下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从国内消费市场来看,假货问题近年来有所加剧。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 2018年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5.9万件、商标违法案件2.5万件。2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统计数据显示, 2011~2015年“假冒问题”的投诉案件数量和在各类案件总数量中的占比曾一度持续压降,五年间数量降低3828件,占比下降0.7个百分点。但是,从2016年开始,投诉案件数量和占比均出现陡升,假货问题明显有所反弹(见图1)。
图1近年来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中“假冒问题”数量与占比趋势 下载原图
数据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总体上讲,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2017中国反侵权假冒年度报告》显示, 2016年全国共查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20余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2万人。3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6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表明, 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达48916件,同比增长36.5%。4可见,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消费市场的假货问题都很严重,打假工作任重道远。
(二) 线上假货越来越多, 电商平台售假成为矛盾焦点
假货的销售渠道总体上可以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类。线上、线下假货经常是相互关联的,线上假货往往伴随着互联网、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衍生、扩展而来。制售假者通常根据假货的需求、运输特点,选择性地将很多传统线下假货“搬家”到线上。随着移动应用、社交媒体和物流产业的发展,线上假货品种越来越丰富、规模越来越大。
线下假货市场是传统的假货市场形态,但随着互联网的冲击和政府的监管,线下假货市场逐步呈现隐蔽、聚集态势,并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些假货市场甚至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吸引了各地的消费者前来购买,其中不乏外国人的身影。同时,城乡结合部、工厂聚集区、农村成为线下假货的“重灾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批发市场等向儿童、学生、务工人员等各类群体大量售卖假冒伪劣的食品、服饰等,严重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随着互联网、物流业的发展,线下假货市场出现相对萎缩趋势,线上假货市场则蓬勃兴起,主要集中在电商、微商等交易性平台。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 2017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71751亿元,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9.6%,较上年提高了4.7%。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33亿人,较上年增长了14.3%,占网民总体的69.1%。5庞大的市场交易规模、便捷的购物环境使得线上交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线上假货的迅猛发展。统计数据显示, 2016年以来“假冒问题”的投诉案件数量和在各类案件总数量中的占比均出现陡升。其中, 2018年上半年,假货投诉的数量和占比分别达到了11774件和3.3%。6消费者投诉的对象主要涉及电商平台、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和电视购物等,其中,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和假冒产品问题较为严重。互联网具有“双刃剑”效应,传统线下假货更多地“转战”到线上,导致电商平台售假成为矛盾焦点。虽然假货并不是电商的“原罪”,但平台的治理责任不可推卸。
(三) 假货品种不断扩展, 产业流动性增强
目前,假货覆盖面越来越广,不仅出现在高端奢侈品牌领域,而且还大量出现在低价日用品上。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农村集贸市场调查体验报告》显示,农村集贸市场“三无”产品、假冒产品、伪劣产品等问题比较突出,在假冒商品中占比最大的三类分别为服饰(37.35%)、鞋袜(31.24%)和日化用品(21.84%)。7阿里巴巴数据显示, 2016年白酒、化肥、药品分列产品制假新闻曝光次数前三(见图2)。在知识产权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 2018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商标监管案件1.4万件,案值2.1亿元,增长48.1%;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3万件,案值2亿元,增长57.5%。8此外,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普及和新技术发展,类似3D打印技术形成的假货威胁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大。
图2各类产品制假新闻曝光次数(2016年) 下载原图
数据来源:阿里巴巴。
同时,假货向各个区域的蔓延速度较快,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对2013~2018年假货犯罪相关罪名的审判文书统计显示,广东、河南、浙江、江苏、河北在假货犯罪案件总数上居全国前五(见表1)。通常,假货要有成熟的相关产业配套和物流体系,故制假呈现出一定的地域分布特点。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和物流的发展,以及制造业产能向内地转移、务工人员返乡,假货已经向全国蔓延。中西部的江西、安徽、山西、四川、重庆等省份也不断出现制售假现象,从城市到农村都存在制假、售假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表1 2013~2018年全国假货犯罪相关罪名裁判地域分布情况 导出到EXCEL
单位:件
省份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合计 |
广东 |
258 |
2252 |
3190 |
1947 |
989 |
473 |
9109 |
河南 |
334 |
2961 |
1631 |
835 |
703 |
354 |
6818 |
浙江 |
743 |
1139 |
1050 |
1171 |
954 |
452 |
5509 |
江苏 |
137 |
767 |
642 |
902 |
1226 |
634 |
4308 |
河北 |
110 |
643 |
622 |
709 |
554 |
248 |
2886 |
福建 |
58 |
621 |
403 |
623 |
579 |
280 |
2564 |
山东 |
100 |
758 |
506 |
411 |
419 |
244 |
2438 |
北京 |
69 |
851 |
652 |
333 |
328 |
185 |
2418 |
上海 |
48 |
594 |
608 |
536 |
404 |
160 |
2350 |
辽宁 |
17 |
546 |
302 |
281 |
181 |
137 |
1464 |
湖南 |
40 |
242 |
231 |
233 |
270 |
131 |
1147 |
四川 |
82 |
207 |
216 |
197 |
196 |
105 |
1003 |
安徽 |
19 |
312 |
203 |
176 |
152 |
67 |
929 |
山西 |
40 |
146 |
125 |
178 |
252 |
179 |
920 |
吉林 |
13 |
236 |
170 |
154 |
104 |
78 |
755 |
湖北 |
17 |
152 |
147 |
156 |
170 |
88 |
730 |
陕西 |
52 |
215 |
194 |
114 |
76 |
44 |
695 |
江西 |
4 |
100 |
140 |
141 |
153 |
80 |
618 |
重庆 |
6 |
122 |
116 |
127 |
64 |
57 |
492 |
广西 |
71 |
157 |
83 |
77 |
56 |
17 |
461 |
黑龙江 |
7 |
160 |
118 |
86 |
50 |
37 |
458 |
贵州 |
8 |
90 |
53 |
71 |
95 |
51 |
368 |
甘肃 |
9 |
164 |
93 |
48 |
36 |
13 |
363 |
内蒙古 |
6 |
105 |
53 |
63 |
57 |
59 |
343 |
青海 |
1 |
28 |
32 |
67 |
40 |
34 |
202 |
天津 |
1 |
39 |
32 |
24 |
50 |
45 |
191 |
云南 |
0 |
29 |
57 |
37 |
44 |
22 |
189 |
新疆 |
4 |
41 |
39 |
20 |
18 |
7 |
129 |
海南 |
9 |
27 |
11 |
5 |
2 |
0 |
54 |
宁夏 |
0 |
13 |
5 |
2 |
10 |
9 |
39 |
西藏 |
1 |
2 |
1 |
3 |
0 |
2 |
9 |
地域不明 |
5 |
25 |
138 |
51 |
63 |
6 |
288 |
合计 |
2269 |
13744 |
11863 |
9778 |
8295 |
4298 |
50247 |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四) 选择性打假现象较为普遍
部分地区对本辖区的假货现象呈现复杂心态。一方面制假属于“黑灰”产业,基本没有税收,还存在安全隐患,并影响城市形象;但另一方面,在打击假货问题上仍有所顾忌、有所“选择”。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鞋类、服饰等假货本身的质量较好、价格较低,不像食品、药品制假的危害那么大,还对当地产业、就业有一定带动效应。故而,对假货危害认识不足,执法部门打击查处的力度不够,这就导致假货市场经常死灰复燃、久禁不绝。
目前,普遍存在对制假行为的打击覆盖面小、力度不大等问题,执法部门更多进行选择性或差异化打假。一方面,坚决打击食品、药品等涉及重大民生或关乎人民生命的制假行为;另一方面,对于鞋类、衣服、电子产品等普通消费品的打假则不太坚决、不持久。
实际上,假货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不仅会损害正品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一个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因此,相关各方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应深刻认识假货危害、坚决抵制和打击假货。
二、“链条式制假”、机会主义盛行成为“顽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制假技术的提升、互联网与物流的飞速发展以及产业配套的完善,假货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已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供需链条。这种工业化、流水线式的分工、协作形成了“链条式制假”,影响面广、带动效应强。同时,这种隐蔽性、紧密型的“合谋”逐利行为,对监管形成了巨大挑战,成为假货治理的“顽疾”。
(一) 生产环节
近年来,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原材料供应的标准化、物流发展的便捷化,假货产品质量逐步提高,生产的隐蔽性、灵活性进一步加强。从制假方来看,往往呈现出家庭式、小作坊的生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总体生产投入不大、目标小、灵活性强,即便被查获, “损失”也不大。有些制假、售假方在特定地区产生了集聚效应,形成了较强的“规模效益”、较高的“知名度”。总体上来看,制售假者通常会考虑仿冒品的技术难度、潜在需求、销售渠道的有效性以及法律风险等因素以后再“铤而走险”。
违法成本低、收益高是制假的重要诱因。相比自主创立品牌,假冒知名品牌是一种经济成本很低的供给方式,同时又获利颇丰。制假厂商的收益来自真货(尤其是国内外知名品牌产品)与假货之间的巨大溢价或暴利,以及假冒知名品牌所获得的营销、管理等方面的优势。9除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吸引外,政府对制假者的处罚覆盖率低、力度偏弱,使制假分子敢于“以身试法”。即便生产假货被抓,现实中也多是“以罚代刑”,即使入刑,也多是罪责处罚较轻或适用缓刑,这就导致很多假货从业者被处罚后,仍存在大范围“重操旧业”现象。2013~2018年假货犯罪相关罪名审判数据显示,在假货犯罪中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比例均有所提升(见图3)。
图3 2013~2018年假货犯罪相关罪名缓刑比例 下载原图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就2018年而言,据笔者统计,在所有犯罪中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案件缓刑适用比例为47.22%,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缓刑适用比例高达57.92%,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缓刑适用比例甚至达到了近70%。对假货的查处概率低、惩罚机制不到位,导致制假违法成本低,加之在生产假货的超额利润驱使下,制假者必然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二) 流通环节
假货销售通常是线上、线下模式并举,但通过电商、微商等线上渠道销售越来越多。目前,很多售假者都是通过在各个网络平台注册账户进行销售。很多电商平台为了做大规模、带来流量而设置较低门槛,导致其成为“山寨厂商”赖以生存的“温床”。部分售假者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来进行促销。但各个电商平台对假货监管的标准不一,有的甚至放纵低价的假货泛滥,导致很多售假者存在“套利”空间。即使售假者被某个平台封堵,还可以在其他新平台注册,或者在老平台变换“马甲”躲避监管。此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售假渠道,如社交平台、短视频、直播等,致使打假难度更大。
此外,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假货销售覆盖面更为广泛。有些快递企业为了牟利,还主动帮助网络上的假货卖家在发货地上造假,甚至冒充海外购,为假货披上“海外正品”的外衣。所以,流通环节中的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等不能完全以谋取商业利益为导向,还应该承担一定的假货治理责任。但从目前的法规上看,电商、物流企业等往往被视为第三方中介或支付、运输者,很难界定其责任,加之企业没有执法权,导致很多电商、物流企业缺乏内生打假动力。
(三) 消费环节
从消费环节来看,巨大的假货需求支撑了假货市场的“繁荣”。通常,购买假货者是两大类人群,一类是不知情、上当受骗而购买假货者;另一类是知假买假者或者可推定假货、仍购买的人群。其中,经济发达地区的假货消费,更多的是知假买假;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假货消费,更多的是受骗买假。
从需求来看,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更为普遍。这些消费者并不是因为无法甄别假货而购买,往往是因为图便宜或“虚荣心”而主动选择购买假货。通常有三种情形,即假货使用起来的效果和真货差不多;假货的潜在使用风险比较小;消费者没有途径购买到真货。如果消费者都拒绝购买假货、抵制假货,这些假货就会因没有市场而逐步萎缩、甚至消失。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从需求端来解决假货问题仍然不容乐观,不仅国内存在很大的假货需求,而且国外也存在较大的假货需求。国内外、老中青等不同人群对假货需求很大,尤其是购买假货没有法律风险,由此成就了庞大的假货市场。另外,消费者投诉的机会成本较高,也在客观上给制售假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四) 监管环节
从监管环节来看,打假存在三方面制约。其一,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给制售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导致法律缺乏震慑性。有些法律条文对执法时如何操作没有具体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中都有一些在执行过程中无所依从的情况,从而给执法造成困难。其二,取证难、打击难度大、处罚轻,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形势。对线上假货的调查取证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平,有的地方执法资源有限、缺乏联合执法合作机制,此外,跨区域或跨境的网络交易特性使得执法成本高、难度大。目前,即便制售假者被发现、被起诉,也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 “以罚代刑”、处罚力度严重不足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其三,地方出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打假力度和覆盖面均有不足。面对庞大的直接、间接制售假从业人员,如果打击过重,可能会产生群体性事件,引发大面积失业、社会稳定等问题,导致假货长期“尾大不掉”,形成监管“洼地”效应。法制不健全、执法取证难、处罚轻造成了监管执法力度不足,这加剧了整个假货链条上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打假效果不佳。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政绩观及保护主义等因素。
综上所述,我国的假货已经形成了一个供需共生的“生态系统”,还存在监管的“洼地”。“链条式制假”、巨大的假货需求、机会主义盛行等因素又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假货危害越来越大、治理越来越难。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假货治理必须进行系统的制度优化。
三、基于多维博弈视角的各主体行为及其优化分析
(一) 多维博弈的相关假设
在一个博弈模型中至少需要三个要素:参与人、策略及得益。在本文中,参与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等,参与人并不完全掌握对方采取的行动或信息。各方在面临信息不对称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策略和得益假定如下:
1.策略
在“制售假—买假”的直接利益相关方面,消费者有打假和不打假两种策略;对于厂商而言,在与消费者博弈时有制售假和不制售假两种策略,在与地方政府博弈时有不制假、选择性制假和全面制假三种策略。
在假货治理方面,地方政府可能选择全面打假、选择性打假和不打假三种策略;主管部门在监督地方政府假货治理时存在一般监管和严格监管两种策略。
2.得益
(1) 消费者
消费者与厂商在博弈过程中,没有购买到假货的得益为I1或I1-D,其中, D为消费者的打假成本;购买到假货的得益为I1-E1或I1-E1-D+F2,其中, E1为消费者购买到假货相较于买到正品的损失, F2为厂商制售假时消费者维权获得的赔偿金额。
(2) 厂商
假定厂商选择不制售假时获得市场平均利润,得益为I2;选择制售假时,得益为I2+E2-F1或I2+ E2,其中, E2为制售假带来的额外收益, F1为地方政府打假对厂商所做出的处罚金额, F1的一部分赔偿给消费者(F2) ,其余部分作为地方政府的收益(F3)。
(3) 地方政府
假定地方政府得益可以由GDP、官员政绩、不打假所节约的成本等共同组成。假设在全面打假时的得益为R;在选择性打假情况下得益为R+C1, C1为选择性打假相较于全面打假所节约的成本;在不打假情况下得益为R+C2, C2为不打假相较于全面打假所节约的成本,显然, C2>C1。但考虑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地方政府不打假或选择性打假时,可能会受到处罚,为此付出的综合性成本为C3;在地方政府打假时,可以获得的打假收益为处罚的余额F3。10
(4)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在对地方政府打假行为进行监督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假设一般监管时需要付出的成本为C4;随着监管程度加深,严格监管的成本为C5,显然C4<C5。11 从经济层面来看,地方政府选择性打假或不打假时,因受到处罚而付出的成本C3会转移成为主管部门的得益(实则不一定有特殊利益)。
(二) 消费者与厂商
厂商与消费者的博弈是最为常见的博弈,共有四种策略组合,得益情况见表2:
表2厂商与消费者的博弈 导出到EXCEL
|
|
消费者 |
|
|
打假 |
不打假 |
厂商 |
制售假 |
(I2+E2-F1, I1-E1-D+F2) |
(I2+E2, I1-E1) |
不制售假 |
(I2, I1-D) |
(I2, I1) |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对于厂商而言,选择制售假还是不制售假主要取决于E2 (制售假带来的额外收益)与F1 (对厂商的处罚金额)的大小。当E2> F1时,无论消费者选择打假还是不打假,厂商均选择制售假;当E2<F1时,制售假会比不制售假的利润低,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厂商会选择不制售假。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打假还是不打假主要取决于D (消费者的打假成本)与F2 (厂商赔偿给消费者的部分)的大小。当F2>D时,消费者会选择打假;当F2<D时,消费者会选择不打假,因为选择不打假所受到的损失小于选择打假所带来的成本损失。特别是购买小商品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其投诉成本高或获益低,在很多情况下就会放弃投诉、自认倒霉,这在无形之中降低了非法厂商受处罚的概率,使假冒伪劣产品长盛不衰。
通过消费者与厂商的博弈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提高F1 (对厂商的处罚金额) ,有利于假货治理。如果F1>E2 (制售假带来的额外收益) ,即加大对制售假厂商的处罚,厂商制售假的损失会更大,从而会选择不制售假。
(2)降低D (消费者的打假成本) ,同样有利于假货治理。当消费者打假时所付出的成本降低, F2 (厂商赔偿给消费者的部分)保持一定,且D<F2时,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时会选择打假。12
(3)在消费者与厂商的博弈中,我们假设的是消费者买到假货属于“上当受骗”的情形,没有考虑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情形。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可以差别化考虑。在某种意义上讲,消费者不但不是受害者,而且还是假货的纵容者,对于职业打假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存在争议。但仍可以阶段性鼓励消费者维权获得F2 (厂商赔偿给消费者的部分) ,以遏制假货泛滥。
基于以上博弈分析,为提高在消费者与厂商博弈过程中假货治理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三个方面的举措进行优化,以提高厂商的违法成本、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一,政府完善打击假货的法律制度,提高查处概率、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其二,针对网购发展新趋势,可要求电商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加强平台自治功能。在有些条件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介入、支持打假,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甚至在平台有过错的情形下要求其先行赔付或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一方面,消费者应该强化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拒绝假货消费;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受到假货侵害时,应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厂商进行惩处。
(三) 地方政府与厂商
地方政府作为主要责任监管方,在假货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对假货的危害认识不足,选择性或差异化打假。为了地方经济、社会稳定,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对假货生产经营者网开一面,甚至为制假大开“绿灯”,公然保护假冒伪劣行为。
在地方政府与厂商的博弈过程中,厂商有三种选择,即不制假、选择性制假和全面制假;地方政府也有三种选择,全面打假、选择性打假和不打假。此处假定厂商在选择性制假和全面制假两种情形下均获得额外收益,分别为E3和E2,通常情况下, E3<E2。双方的博弈共有九种策略组合,得益情况见表3:
表3地方政府与厂商的博弈 导出到EXCEL
|
|
厂商 |
|
|
不制假 |
选择性制假 |
全面制假 |
地方政府 |
全面打假 |
(R, I2) |
(R+F3, I2+E3-F1) |
(R+F3, I2+E2-F1) |
选择性打假 |
(R+C1, I2) |
(R+C1-C3+F3, I2+E3-F1) |
(R+C1-C3+F3, I2+E2-F1) |
不打假 |
(R+C2, I2) |
(R+C2-C3, I2+E3) |
(R+C2-C3, I2+E2) |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通过地方政府与厂商的博弈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当地方政府选择全面打假或者选择性打假的时候,厂商的最优策略取决于E2或E3 (制假带来的额外收益)与F1 (对厂商的处罚金额)的大小,若E2>F1或E3>F1,厂商的最优策略是全面制假或选择性制假;若E2<F1或E3<F1,厂商的最优策略是不制假。
(2)当地方政府不打假时,厂商的最优选择是全面制假。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迫于GDP、打假成本等因素,往往会选择性打假。当然,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选择性打假或不打假的处罚也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
基于以上博弈分析可知,地方政府打假的意愿、能力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打假的成效。如果打假的覆盖面更广、处罚震慑性更大,则能在极大程度上遏制假货蔓延。但是,地方政府现有打假模式存在不足,为提高打假的效率,可以通过三个方面的举措进行优化:
其一,地方政府作为假货治理主体,应进行全覆盖、无差别化打假,一旦发现假货,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其二,实现多元共治,加大假货打击的覆盖面和打击力度。鼓励权利人(品牌厂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专业等优势,介入、配合政府打假,同时,积极发动媒体、社区、消费者等及时举报、投诉,共同推进市场净化,让假冒伪劣产品无处容身。
其三,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信息对称性,提高监管效率。在技术打假方面,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全程风控,一旦发现疑似制假行为,即予以严肃处理。
(四) 政府间
一个地方政府打假,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其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各地方政府开展“GDP锦标赛”,由于任期的短期化、打假的短期负面效应以及假货产业的流动性,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也会影响打假策略。这就可能导致假货产业存在监管的“洼地”效应。也就是说,一个地方政府的打假策略必然受到其竞争对手(另一个地方政府)的打假行为以及整体打假政策导向的影响。
1.地方政府间
假定两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甲和地方政府乙)在假货治理中进行博弈,均有三种策略选择,即全面打假、选择性打假和不打假,共有九种策略组合,得益情况见表4:
表4地方政府间的博弈 导出到EX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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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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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打假 |
选择性打假 |
不打假 |
地方政府甲 |
全面打假 |
(R, R) |
(R, R+C1) |
(R, R+C2) |
选择性打假 |
(R+C1, R) |
(R+C1, R+C1) |
(R+C1, R+C2) |
不打假 |
(R+C2, R) |
(R+C2, R+C1) |
(R+C2, R+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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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地方政府间的博弈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地方政府甲与地方政府乙依次有三个博弈均衡空间(R, R)、(R+C1, R+C1)、(R+C2, R+C2) ,根据各自占优策略,都会采取由全面打假到选择性打假再到不打假,这显然不是我们想要见到的结果。
(2)针对合作打假中的“囚徒困境”,可以通过建立地方政府合作的监督约束机制来减少道德风险的影响。监督约束机制一方面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在合作打假中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预防地方政府在合作打假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合作可持续发展。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要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13 这也说明在打假中,需要“全国一盘棋”,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降低道德风险。
2.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
主管部门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可以选择一般监管或严格监管,而地方政府在打假过程中的选择有全面打假、选择性打假和不打假三种。双方的博弈共有六种策略组合,得益情况见表5:
表5地方政府与主管部门的博弈 导出到EX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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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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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监管 |
严格监管 |
地方政府 |
全面打假 |
(R, -C4) |
(R, -C5) |
选择性打假 |
(R+C1, -C4) |
(R+C1-C3, -C5+C3) |
不打假 |
(R+C2, -C4) |
(R+C2-C3, -C5+C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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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地方政府与主管部门的博弈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当C5 (主管部门严格监管的成本) -C4 (主管部门一般监管的成本) <C3 (地方政府受到主管部门处罚而付出的成本)时,即主管部门严格监管比一般监管额外多付出的成本(C5-C4)低于该严格监管的获益C3 (C3本身也是地方政府受到的处罚额)时,主管部门通常是缺乏严格监管动力的,此时,地方政府也可少付出额外处罚成本。地方政府与主管部门博弈的最优策略是(不打假,一般监管) ,各自得益或受损为(R+C2, -C4)。
(2)当C5-C4>C3时,主管部门有可能选择严格监管,因为得益大于选择一般监管。
(3)如果C3 (地方政府受到主管部门处罚而付出的成本) >C2 (地方政府不打假相较于全面打假所节约的成本) >C1 (地方政府选择性打假相较于全面打假所节约的成本) ,地方政府会选择全面打假。
(4)如果C3 (地方政府受到主管部门处罚而付出的成本) <C1 (地方政府选择性打假相较于全面打假所节约的成本) <C2 (地方政府不打假相较于全面打假所节约的成本) ,地方政府不会选择全面打假,而会选择选择性打假或者不打假。
对于主管部门而言,应该避免上述第(4)种情况的发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往往是无效的。作为主管部门,应认识到假货的危害性,全面、严格监管,加大对地方政府不作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积极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基于以上博弈分析可知,打假涉及到政策导向、顶层设计问题。为提高假货治理的系统性、有效性,可以通过三个方面的举措进行优化:
其一,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协调开展打假。一方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加强全国统一协调部署,无差别打击假货。
其二,将营商环境、假货治理纳入到地方政绩考核体系中,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对打假不作为、打击不力的地方政府要加强问责。
其三,地方政府是假货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与企业、社区、消费者等多方合作,加强共同治理,消除信息不对称。
四、相关政策建议
假货泛滥对我国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将产生长期性、破坏性的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打假是政府应该提供的责无旁贷的公共服务,但假货产业的隐蔽性、复杂性决定了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为提高假货打击的精准度、有效性,应基于全局性、全链条、供需并举方式进行严打、持久打。当前,应着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协力、社会参与、技术赋能”的多方共治的生态体系,从系统制度安排、假货产业链角度入手对假货进行治理。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及假货产业链各环节治理的法律法规,构建社会诚信系统,提高制售假的违法成本,明确差别化的知假买假责任。其一,在生产、销售环节,加强对制假、售假者的责任追究,降低入罪门槛,提高量刑标准和罚金数额。其二,在流通环节,明晰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等第三方(或兼交易商角色)的责权利和义务,细化审核、经营、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流程管控。其三,在消费环节,应差别化追究知假买假者的法律或经济责任。那些偶尔因受骗而购买假货的消费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那些长期、多次购买假货的消费者,可探讨采取没收假货措施或让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其四,在监管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监管,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的社会诚信系统。对假货链条上的失信行为,包括制假售假、恶意大规模知假买假行为等进行惩戒,如采取从业禁入、限制消费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此外,探索在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包含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维权援助机制。
二是坚持“全国一盘棋”、链条式打假,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 “打建结合”。其一,加强国际假货治理合作,提高对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的打击效能,保护外商、中资企业知识产权,提升中国品牌海外形象。其二,加强全国统筹打假,明晰地方政府是打假的责任主体,将假货治理作为营商环境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对于不作为、治理不力的进行问责。其三,强化监管与执法,形成网格化、联动式的长效打假机制。建立工商、质检、公安、法院等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联动机制,尤其重视线上打假的电子取证等工作,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其四,严打假货供给端及需求端,尤其重视源头打假、全环节打假。对“线上与线下”、“本地与外地”制假行为进行全方位覆盖,从重从快打击制假产业链(生产、销售、流通、消费等) ,阻断假货生存空间。其五,改善自主创新与诚信消费环境,扶持企业积极转型升级、培育自主品牌,同时,引导消费者形成拒绝假货的消费习惯。
三是鼓励权利人、平台企业以及更多主体积极参与打假,同时,加强技术赋能、运用新技术降低信息不对称。其一,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应承担部分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切实帮助消费者开展维权。其二,政府加强与平台企业的协作,鼓励平台企业自治、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产品监督、投诉的分析处理等,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某些情形下建立容错机制。其三,鼓励媒体、消费者、行业组织、社区等更多主体共同参与到打假中,提高维权意识、降低维权成本,保障打假方、消费者权益。此外,在保障市场秩序、不过度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可以阶段性地鼓励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维权获得收益。其四,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完善技术支撑,健全追溯体系、强化源头管控,提高信息对称性、提升监管效率。
简而言之,在新形势下应结合假货发展的新特点、新难点,切实提高法规震慑效力、政府监管能力、企业自治能力以及技术赋能水平,形成各方共建共享的网格化、全链条打假生态体系。假货治理是一个全面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只有各方高度认识假货的危害,像治理毒品、酒驾一样治理假货,才能逐步让违法分子无空可钻、让假货无处遁形。
注释
1 《海关总署:今年开展保护外企知产专项行动》, http://ip.people.com.cn/n1/2019/0122/c179663-30583254.html, 2019年2月20日。
2 《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开幕知识产权保护将进一步强化》, http://www.gov.cn/xinwen/2018-12/28/content_5352962.htm, 2019年2月20日。
3 《2017中国反侵权假冒年度报告出版“庆丰包子”等商标案入选 》, 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708/t20170818_16310022.htm, 2019年2月20日。
4 《知识产权局发布〈2016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 http://www.sipo.gov.cn/gwyzscqz1ssgzbj1xkybgs/bwdt_z1b/1085054.htm, 2019年2月20日。
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报告 》, http://www.cecc.org.cn/news/201806/526522.html, 2019年2月20日。
6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http://www.whxf315.org/news_content.jsp?id=13111, 2019年2月20日。
7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农村集贸市场调查体验报告》, http://www.cca.org.cn/jmxf/detail/28270.html, 2018年11月26日。
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8年上半年市场环境形势分析》, http://www.cs.com.cn/xwzx/hg/201808/t20180807_5854508.html, 2019年2月20日。
9 刘振亚、姚文雄:《“假货”的经济析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13~14页。
10 胡胜、陈小林、蔡报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博弈论分析及优化治理研究》,《中国软科学》2017年第8期,第85~86页。
11 丁玉萍、夏恩君:《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博弈论在证券监管中的应用》,《经济论坛》2006年第6期,第106~108页。
12 梁彤缨:《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分析》,《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年第4期,第42~44页。
13 饶常林:《中国地方政府合作的博弈分析:困境与消解》,《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6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