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原则在实务上基本居于 “ 废纸地位” , 这由该原则与破产法上的 “公平分配规则” 存在内在冲突所致。 在公司实践中, 真正有价值的不是 “民事赔偿责任能否优先” , 而是相关利益主体与公司或者公司股东、 董事、 高管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能否优先于相关的刑事诉讼进行处理, 也即 “先刑后民” 抑或 “ 先民后刑” 的问题。 唯有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这一实体责任分配规则转变为 “民事诉讼优先” 这一程序规则, 才能根本解决 “ 刑事滥用” 的问题。 对此, 有三条路径可供选择, 即宪法路径、 诉讼法路径和其他部门法路径。 通过修改《公司法》 等
部门法, 率先确认 “ 民事诉讼优先” 可能是最务实的道路。 就 《 公司法》修订而言, 引入 “民事诉讼优先” 又有总则模式和分则模式可供考量。 《公司法》 唯有擎起 “民事诉讼优先” 原则, 坚决遏制住实践中的 “刑事滥用”乱象, 才能对企业家进行切实保护, 进而形成正常的商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