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解释》 对预约合同问题的进一步阐释存在模糊性。 预约合同效力不是单一的, 构建二元效力路径更符合规范语义, 有助于实现预约合同制度目的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判断预约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预约合同中订立本约合同的约束意思与内容完备性, 二者相互作用。 对不同类型预约合同的违约判断需要有所区别, 不宜笼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在本约合同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之间浮动, 唯有在特定情形下方可参照本约合同履行利益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与预约合同性质并不冲突, 不宜依 《合同编通则解释》 文义将之排除, 在特定情形下它仍有成为违约救济方式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