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数字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需要协调好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妥善划定刑法规制著作权犯罪的边界。因应数字网络科技发展引发的著作权保护危机,《刑法》及时补充了对著作权侵犯行为的规制。在规范层面,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营利目的、归责模式类型等基本问题需要将争议解疑释明。为克服刑事保护的困境,未来可以考虑将著作权犯罪优化调整为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适时顺势拓展犯罪圈的合理边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厘清行为主体的责任分配,阐明主观要素、情节严重等入罪标准和内涵。要配套构建数字作品预出版登记的行刑衔接前置制度,采取切实妥当的法律措施以实现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精准有力,打击刑事犯罪及时到位,达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助益优化营商环境的中央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