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 《刑法》 并未规定通奸罪, 但在一般观念中存在着与军人配偶通奸构成犯罪的认识, 这种认识起源于破坏军婚罪规范涵摄过程的暧昧不明。 既有讨论对此现象的忽略, 不利于刑法学理论基于本土素材向纵深发展。 破坏军婚罪的保护法益既非家庭关系也非伦理道德, 从制度沿革与规制目的出发, 本罪是保护国防利益的抽象危险犯。 遵循实质解释并不意味着本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包括“明知是军人配偶仍与之通奸”, 后者仅仅是构成要件涵摄过程中小前提的下位事实, 需同时结合其他在案事实共同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基础上, 还应将单纯的 “通奸”、不符合因果关联以及不具备可谴责性的情形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最终从整体上描摹出本罪的基本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