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 1065 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
妻特定财产约定, 应当区分物权与婚姻两个维度分别界定其效力。 物权维度
以登记为准, 夫妻财产约定仅具有债法效果; 婚姻维度上夫妻财产约定直接
产生约束力。 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可能成立夫妻间赠与、 夫妻间借款以及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约定内容受身份关系影响的程度, 有条件地适用各有名
合同以及分割共有物等财产法规范。 夫妻可通过特定财产约定及登记行为将
特定财产的内外归属状态确定为一方所有、 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也可通
过约定排除适用依据出资来源决定财产婚内份额的推定规则。 约定内容与登
记内容不一致的, 在对外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依据登记内容, 在婚内析产或者
离婚房产分割时依据约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