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现实化理论重视对行为本身危险内容的判断以及介入因素与实行行为之间的规范关联, 将其引入结果加重犯的归责判断中有助于解决在存在介入因素时死伤结果的归责难题。 按照实行行为内含的特殊危险现实化为死伤结果的路径不同, 可将归责的类型分为直接实现型和间接实现型。 直接实现型在客观层面上要求实行行为中的高度危险是死伤结果的决定性原因, 介入因素对因果流程没有实质性影响, 在主观层面上只要求对实行行为的高度危险具有预见可能性。 在间接实现型中, 实行行为造成诱发介入因素的危险状态, 并且这一状态与介入因素之间具有一般性、 类型性的关联, 在主观层面上要求行为人对介入因素具有预见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