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惩戒事由限定了最狭义的范围, 虽然起到了限制错案责任追究的积极作用, 但存在惩戒事由本身有待进一步厘清、 《 法官法》 有关规定存在内部冲突、 隐性事由造成惩戒范围模糊, 以及惩戒事由排除职务外行为导致部分惩处结果不平衡、 与政务处分事由区分不明导致责任混同等问题。 因此, 需要体系性重构法官惩戒事由, 重申法官惩戒度的保障功能, 慎重追究错案责任; 调整法官惩戒事由具体内容, 明确中短期目标,并以确立不当行为标准为长期目标; 区分惩戒事由的轻重程度, 适当引入刚性标准, 建立法官惩戒案例指导制度, 确保惩戒事由与处罚措施相平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