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决策,将法治与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作为共筑中国梦的核心要素, 法治现代化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助推器。 然而, 刑事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 木桶之短板” ,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刑事辩护又是其短板, 要 以 法 治 现 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实现刑事辩护现代化不可或缺。 对新 中 国 成 立 70多年来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进行考察可以发现, 我国的控辩关系主要经历了无序、 失衡、 对抗、 对抗兼合作四个阶段, 刑事诉讼在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特质, 刑事辩护活动受控辩关系的影响也相应呈现不同样态、 受到不同挑战。 但不论外化为何种表现形式, 刑事辩护的内核终究受制于控辩审的关系, 其中以控辩关系为甚。 刑事辩护八大学说从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理论指导出发, 着眼刑事辩护的显性问题, 切入控辩关系之内核, 以求通过刑事辩护理论的发展助推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进而助推法治现代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