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的既有研究沿袭法益关联辨识和 “重结果、 轻行为” 思路的结果本位立场, 这无法回应扩大刑事打击范围的立法目的, 忽略了行为在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应当厘清本罪的主观要素与行为要素。 在主观要素层面上, 洗钱罪中的 “明知” 应属于注意规定, 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删除与否并无影响; “为掩饰、 隐瞒” 属于 “目的” 的表述, 但并不等同于本罪属于目的犯, 仅被涵摄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之中。 在行为要素层面上, 对洗钱罪之行为应做规范理解, 对事实行为进行刑法评价, 即评价洗钱行为本身应具有掩饰、隐瞒的性质。 在行为本位立场之下, 洗钱罪中的主观要素与行为要素之间相辅相成, 该认定方法可以使主观认定的逻辑通路缩短, 降低司法取证和证明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