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I换脸制作淫秽物品、 冒用他人身份、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不仅对社会法益造成侵害, 更直接危及个人法益。 现有解释论没有重视此类行为对个人法益的严重侵害, 而是偏爱以保护社会法益的罪名处罚, 甚至不惜进行类推解释, 但仍然难以实现对AI换脸行为的全面规制。由于处罚不均衡而产生的立法论忽略了犯罪竞合对数罪并罚的限制, 使立法目的不能实现, 而通过法益和罪数的充分评价实现数罪并罚后立法论便没有存在的必要。 犯罪认定的目的是对行为的违法性实现不重复、 不遗漏的评价, AI 换脸行为侵犯异质法益时应成立想象竞合, 存在数行为时应进行充分评价以实现数罪并罚, 不能以牵连犯理论或选择性罪名为由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