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我国高校教育惩戒关系呈现内部与外部关系的二元划分。 这主要体现在以属于自主办学范畴为由, 将部分高校教育惩戒归入内部管理行为, 并降低对高校教育惩戒的司法审查强度。 在现行法框架下, 此种二元划分难以站住脚, 存在法律标准适用困难、 法律基础匮乏与法律救济不足三方面的局限。 高校教育惩戒关系的内部化倾向不但应当予以矫正, 而且在现行立法层面具有充分的解释空间。 当然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 指导案例或者在未来的教育法典中, 明确记过、 留级、 转专业处理决定等高校教育惩戒的行政行为属性, 区分纪律性惩戒与学业性惩戒, 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与司法审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