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柴丽杰诉上海大学案中引发争议的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权及学位评定权均属于学位授予权体系的组成部分, 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高校自主权必须兼顾国家标准框架与学术共同体的专业理性。 目前对高校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侧重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寻求框架性规定和授权性依据, 忽略了学位授予权作为 “无法律保留” 的宪法基本权利即学术自由与国家立法的关系, 导致司法对学术性标准的审查逸脱实质性判断。 作为宪法学术自由的载体, 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从学术自由的目的和范畴出发, 对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学术论文发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