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能否以及如何适用必需设施理论一直充满争议,相关理论也伴随着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司法活动的变化在不断发展。 虽然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具有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可能性, 但是面对可能会不当限制经营者权利的质疑以及可能会抑制投资与创新动力的担忧, 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一直秉承审慎适用原则, 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更为审慎, 在数字市场的适用则应高度审慎, 尤其在认定数据或者平台是否构成必需设施时更要恪守高度审慎原则, 并将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框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中。 当然, 数字经济时代的必需设施理论除了在反垄断法领域适用, 在数字市场管制法中可能也有更广阔的适用空间, 这也消除了对数字市场高度审慎适用必需设施理论是否会弱化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