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需要利用刑法构建和维持公平有效、 安全有序的数字经济文明秩序。 该秩序限定了数字经济的核心制度性特征, 即以数据资源、参与者信息素养和数字平台公平竞争为构成性要素, 以数据的及时、 完整、准确和数据技术的安全发展与应用为运行性条件, 以大数据、 云计算、 人工智能等通用技术的社会信任为效率性依托。 数字经济的核心制度性特征形塑了刑法的规制方式和内容体系, 即通过构成性保障、 脆弱性预防、 标准性信任、 外部性内化等方式全面保障数字经济公平有效、 安全有序运行, 维持数字经济与社会生活其他领域之间的合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