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确保刑罚理论与量刑实践的一贯性出发, 不宜在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之外承认独立的宣告刑情节, 但是基于我国法定刑区间排列方式特殊、 量刑整体偏重以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对立性较强等本土法律实践, 在尽可能地将影响量刑的因素纳入刑罚正当根据理论范畴的前提下, 可以暂且出于务实考虑承认有助于推进刑罚轻缓化且无碍于行为规范效力恢复的宣告刑情节。 “民意” “民间矛盾” 不宜作为独立的宣告刑情节, “给被告人带来不利益的程序违法” “他人代为赔偿、 取得被害方谅解以及亲友强制行为人投案” 等有必要补偿被告人或在事实上起到平复矛盾、 促进司法程序作用的事实, 可以在我国成为类型化的宣告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