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收优惠条款政出多门,政策导向性明显,数量众多,形式各异,政策目标多元,体系庞杂,税收利益的诱导功能因此被削弱,部分税收优惠达成的政策效果仍有改进空间。税收优惠应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同时为政府预留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使之能够根据经济形势裁量决定是否以及采用何种税收优惠政策。要实现税收优惠的法治化、建构和谐有序的优惠规范体系,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遵循的原则、标准等一般性、基础性规则及事后备案与审查机制等应在税法典总则编或税法通则中确立;另一方面,单行税种法应进一步明确该税种优惠授权的事项、范围、期限和具体要求等,以此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给予最终的“立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