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坚持从严规制的同时,也必须有与传统犯罪不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与解释规则。既遂之后无中止的刑法学通说立场可能存在疑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实体法上也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刑事司法应当肯定行为人在客观上属于善的行为,而司法裁判应当鼓励行为人向善的行为。刑事立法只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因此,只有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既遂,而不是相反逻辑的推理。应当对犯罪中止做法教义学规范解释的逻辑进行再论证。侵财型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连续性诈骗,行为人在骗得少量钱款后,行为还会持续进行,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更大损失结果发生的,完全具有解释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与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