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存在行政依附性偏强与构成要件实质审查缺失等问题。为避免刑法的裁判规范属性弱化,厘清该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评价顺位,亟须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做规范类型化重构。延续型义务应对在技术中介背景下法益侵害范式同构的场景,是既有线下义务向线上的延伸;重塑型义务指向平台因算法架构与规则安排改变风险结构、创设或显著放大风险的情形,核心在于平台对自创风险的支配;补偿型义务则基于平台对关键基础资源的排他性支配,在公共治理失灵的场域承担有限的协力义务。由此,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应做功能主义的差异化解释,并以此构建组织制度义务与岗位个人义务之间的阶层化归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