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空域制度改革的实质是解决稀缺性背景下低空空域资源的配置问题。随着低空技术的发展,低空空域界权的制度收益不断提高、制度成本迅速下降。从协调国家、空域使用者、地面权利人以及低空基础设施投资运营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角度出发,低空空域产权可以采取“国家所有权—空域经营权—低空役权”的分层配置模式。在低空空域的经济属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应将之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的范畴,并设立国家所有权,以明确低空空域的利用与分配秩序。应在城市低空等高风险空域设立低空空域经营权,以此作为市场主体对低空信息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对价。为协调地面不动产权利人与空域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将一定真高范围内的空间权配置给不动产权利人,并引入低空役权等制度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