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贿赂所得利益的处理形成了以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划分为基础的二元处理机制,包括对财产性利益的没收和对非财产性利益的撤销。其中,对贿赂所得行政利益的处理规则因简单延续刑法路径而存在部分失衡,该规则对贿赂所得利益的合法性判断存在片面性,有关行政撤销的利益衡量则因只考虑善意相对人而有绝对化之嫌。贿赂所得行政利益的认定需要同时考虑手段违法性和利益违法性,区分对违法利益的追缴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两种制度。在此基础上,还应优化在违法利益处理中的利益衡量范式,综合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生存照顾需求、利益可剥离性和撤销期间等因素具体确定处理范围,在个案中努力调和各方利益,实现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