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法益侵害原理在行政犯中也能够发挥限制机能,司法实务应对行政犯的法益内容做实质性理解,并依循规范的方法对法益侵害展开判断与说理。行政犯具有双重不法性,其法益内容也可以被解释为具有双重构造。行政法规确立的秩序与制度原本是阻挡层法益,因太过抽象难以限制处罚范围,故需要确定一个相对具体的背后层法益作为终局的判断基准。对侵害的判断要立足一定事实基础与价值标准。司法人员可以从被害人的利益受损状态、行为人侵害背后层法益的目的、公众反应构成的社会恶劣影响等多方面考察行为的有害性。虽然行政犯具有技术性与专业性,但是司法人员做出的有害性判断不能超出社会公众对“有害”的认知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