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区域内国家或地区间的贸易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方兴未艾, 构建 RCEP 区域内共同市场以及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近年也愈加明显。基于学理的多维论证以及对实务中国内外现有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并结合比较法视角的考察可知, 知识产权区域权利用尽原则在 RCEP 区域内具有适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特别是其已在欧盟长期适用的实践经验具有立法例上的参考价值。 经衡量比较后认为该原则较符合 RCEP 区域的发展趋势, 进而从立法论上提出: 可通过签订 RCEP 协议之附属条约的方式, 增设区域内逐步适用统一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有关规定, 以促进区域内共同市场建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