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强调,法律阐释学在其构建的阐释学理论体系中具有典范意义。与之相反,贝蒂认为伽达默尔的观点破坏了阐释的客观性,丧失了阐释的标准,法律阐释学就是一种特殊的部门阐释学。文章提出,伽达默尔的法律阐释学思想虽然对法律阐释理论与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未能准确把握法律阐释学与其他部门阐释学之间的具体差异,不能有效地分析在法律阐释实践中体现的理解的公共性、法律文本和立法者意图的根本性、阐释的有限性等重要问题。对伽达默尔与贝蒂关于阐释学的争论开展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法律阐释学和法律阐释实践的认识,深化学术界对阐释学理论的总体理解。